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工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下放旅游行政審批項目的承接工作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已下放至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請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把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推向深入,增強法治、公平、責任意識,搞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承接相關審批項目,確保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等規定,實施相關審批。
二、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對接工作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據此,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無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但旅游主管部門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應當查看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是否包括旅行社相關業務經營事項。
(二)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應先經商務部門審批,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最后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據此,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依照內資旅行社的審批程序辦理。
三、做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的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實施的旅行社審批事項均不再實行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仍予以保留。據此,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無需再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旅游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http://gsxt.saic.gov.cn/)審查其認繳的出資額是否符合《旅行社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求。
國家旅游局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